taptap安装最新版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5-07-22 浏览次数:0次
冀医学位〔2025〕1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位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促进创新发展,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
第三条 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包括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学校依照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等授予相应学位,并依法向学位获得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全校学位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负责人、教学科研人员组成,其组成人员应当为不少于九人的单数。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校主要行政负责人担任,副主席由学校相关校领导担任。委员应包括:相关校领导、各分委员会主席、研究生指导教师代表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届满进行调整。因工作需要可提前换届或延期换届。每届连任委员一般不少于上届委员的四分之一。换届时委员年龄一般应距退休满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因工作调离或其它原因缺额时须经学校研究决定进行调整。
第八条 各学科所在学院建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接受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向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日常工作由所在二级学院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
第九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主席由主要行政负责人担任,副主席由相关院领导担任,委员由学院推荐,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的条件及要求参照本章程第五条至第七条执行。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二)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设、撤销等事项;
(三)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
(四)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
(五)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六)作出遴选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决议,审议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考核结果及动态调整事宜;
(七)审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名单;
(八)研究处理有关学位授予、研究生指导教师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本学科所属学位授予点的有关工作;
(二)审议本学科申请学位人员名单,作出建议授予或者拟不授予、拟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
(三)研究处理本学科学位授予争议;
(四)受理本学科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五)审议培养单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考核、监督、动态调整等工作;
(六)完成学位评定委员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筹备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三)负责学位授予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上报;
(四)处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事宜;
(五)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宜;
(六)做好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其他学位相关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每学期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由主席决定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若主席因故无法履行职责,可委托副主席代为主持。
第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以会议形式进行。审议本章程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事项决策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会议应当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二)决议事项以投票方式表决;
(三)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的列席人员,须经主席批准。列席人员可根据会议要求对相关议题进行说明,但不享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因故无法参会时,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不能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者,应提前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请假并说明理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向主席报告;不能参加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者,应提前向分委员会主席请假并说明理由。委员累计三次缺席会议不能履职的,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会组成人员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应自觉维护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权威和声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会议内容。
第二十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议事规则及要求依照第十三条至第十九条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taptap安装最新版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冀医研字〔99〕10号)、《taptap安装最新版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规则》(冀医研字〔2006〕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